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提前中止合同应当如何处理,首先应当判断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原因,如果是不可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如承租人自己拖欠租金或是拒绝缴纳租金,出租人提前中止合同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承租人无法向出租人主张违约责任或是赔偿损失。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和出租人协商,尽快缴纳租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其次,可以分析该租赁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的租赁期限,如果没有明确租赁期限或者租赁期限约定不明,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进行赔偿。但如果确实是出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向出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或是赔偿金。当然,建议出租人遇到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和承租人尽量协商解决,通常情况下可以提前一个月和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或是提出解除合同后补偿承租人一个月的租赁费用,以平衡双方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