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以公安机关为准,检察机关为例行问询,但如果出现口供不一,面临违法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如果在公安局和在检察院的口供不一样,一般来说检察院会根据自己录的口供来进行起诉,公安机关的口供就不再作为证据提交。如果检察院把两份口供都提交的话,就会造成“翻供”,两份口供都成了没有效力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