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是说,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但经过调查以后证明,他既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过失,即无罪过,那么不管危害结果有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行为人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引起,或者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危害结果,都是行为人所无法避免的,当然不能让他负责任。
具体有很多啊,如地震,山洪爆发或者动物的侵袭等等,使他无法抵抗。例如某人赶着马车走到一所学校门口,正好一个足球被学生踢到马前面,使马受惊猛跑,赶车人拚命拉马,但马还是拚命猛跑。这时赶车人发现前方有一个小孩,眼看就要被马车撞上,但是,不管他怎样用力拉马都拉不住,结果马车从小孩身上轧过去,当场把小孩轧死了 虽然小孩死在马车下面,但是,不能让赶车人负责,因为他遇到的是不可抗拒的力量,眼看要轧死人,但他没有办法避免。
无罪过,即意外事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属于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除此之外,依法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也属于排除犯罪事由的范畴。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指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尽到注意义务,却仍旧无法避免危害结果的产生,这类事件在刑法上被称为意外事件,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包括两种情形:(一)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