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是说,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但经过调查以后证明,他既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过失,即无罪过,那么不管危害结果有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由于行为人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引起,或者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危害结果,都是行为人所无法避免的,当然不能让他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