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规定,评标过程资料一定要监督签字吗?

2025-05-02 03: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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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法律没有规定评标过程资料一定要监督签字。在实际评标工作中,根据招标项目评标需要,确定是否监督人员签字。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场监督是指公证人员亲临现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每个环节进行监督,并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人员参加招标投标活动是以国家公证人员的身份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是监督者而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持人,也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因此,公证人员必须切实把握住这个监督者的身份,既不能越俎代疱,也不能撒手不管,当旁观者,如公证人员必须出席评标定标会议,对评标定标活动进行监督,但公证人员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公证人员必须始终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不能以各种理由不出席,而让当事人代劳。实践中,有的公证人员不亲自到投标现场进行监督,只是让招标方作出接标记录,然后对记录进行审查,理由是有的投标活动延续时间太长,公证人员难以全部参加。这种作法是不妥的。招标投标活动是由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各个环节组成的整体,公证机关对招标投标进行公证,必须对每一个环节的活动进行审查、监督,对前一个活动的审查、监督是进行后一环节的审查、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经过审查、监督,确认了前一个环节的活动真实、合法,才能进行下一个环节的工作,否则,就无法保证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合法,也就失去了公证的意义。如果原定的投标活动延续时间太长,公证处在受理该项招标投标公证申请后,可以向招标单位建议适当缩短投标期限,以利招标投标公证的进行。公证人员对整个现场监督活动都应认真制作记录,并存档,特别是对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当事人的解答、采取的措施、对投标箱、标书、投标方的资格审查的结果、发表的现场公证词等更要做出完整、准确的记录。这不仅是公证文书立卷归档的需要,也是日后发生疑问、纠纷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凭证,切不可草率从事。公证人员应认真行使监督职权,如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或招标文件的行为时,应立即予以指出,令其纠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回答2:

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
2、相关法规对评标过程资料没有规定,也没有规定需要监督人员签字。在实际评标工作中,根据招标项目评标需要,确定是否监督人员签字。